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购房放弃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购房放弃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为什么现在在成都买房,夫妻另一方要签放弃协议?
- 买房时在特殊情况下签了协议自愿放弃原有下房,但是下房在房本上,协议是否有效?
- 被亲人忽悠签订了放弃房子所有权,还能反悔吗?
- 婚前协议放弃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
为什么现在在成都买房,夫妻另一方要签放弃协议?
额,签不签随个人选择的吧。不过还没离婚就考虑到财产,现代人的婚姻观真是多了好多防范,少了心甘情愿的付出。
以前上一辈的男人,上一代的社会,感觉真是太有担当了,一旦结婚财产就是共有的。以前的女人也没那么会算计,都是勤俭持家,以前的男人也没那么会计较,就是觉得养自己的老婆孩子是理所应当,家是两个人共同的。
而后来发展到80后结婚,婚姻法就有所改变了。老一代的婚姻财产还是执行老一代的法律标准,而后来结婚的,就要执行新标准,即婚前财产私有,婚后财产共有。如果婚前一方买房,房产就是买房一方的,婚后买房,房产就是共有的。
到现在又听说有所改动了。说婚前一方买房的,名字加上另一方名字也不一定婚后离婚分的到财产。
以前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局面,感觉有些可笑了。虽然不排除很多女的利用婚姻来骗取钱财,但是男的如果娶一个女的都需要防备那么多,那还谈什么爱情啊?爱情就是要无怨无悔的,心甘情愿的去信任对方,去付出。如果男的因为自己的付出而伤痕累累人财两空,起码他对他的感情问心无愧的付出了。
这样子不断修改的婚姻法,也为即将成为夫妻的两个人,蒙上了一层扯不掉的面纱,彼此防范,对婚姻各有所图。将婚姻里两个人的信任降到了极低。
现在离婚率高,不婚者又太多,都源于不再有那种心甘情愿付出的情怀。房子改变了太多人的价值观。
为的是避免日后发生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一条很荒诞得协议,都说夫妻同心同德,这样子复合这个么?签这协议个人感觉是为离婚做准备得,就没有打算长久过下去得心态,购房本该写上夫妻俩人名字才正常,再婚期间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子得做法有失公平!
买房时在特殊情况下签了协议自愿放弃原有下房,但是下房在房本上,协议是否有效?
作为一名房产从业者,我来回答一下。
首先,房地产权属是以产权证名字为准,如果产权证有争议,以房产豋记薄为准。
第二,如果产权证上有名字,就一定是共同共有的,这个是平均权利,两个人的名字,就一人一半,三个人就三分之一。也有按比例按份共有。没有什么争议。
第三,签了自愿放弃协议,但是产权证上有名字。以产权证为准,协议的效力待定,如果没有争议,就把名字去掉。如果有争议,可以向***申请,如果***认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会支持的话,拿判决书到房产部分去掉名字。但是视为转让权利,交税是要的。
第四,在***没有判决之前,按房产证上的名字来认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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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亲人忽悠签订了放弃房子所有权,还能反悔吗?
后悔倒是随时随地可以后悔,但是反悔是有条件的!在百度上,忽悠的词条是这样的:“忽悠”在东北方言中指“能言善谈”,后经喜剧名家赵本山在《卖拐》、《卖车》等小品中推广,忽悠一词还指“欺骗、蒙骗”。因此,“忽悠”可以说是法律上的“欺诈”的一种表现,“反悔”可以是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是撤销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被亲人忽悠签订了放弃房子所有权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
从撤销合同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亲人也是独立的个体,在民法上与当事人是平等的关系。因此,亲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忽悠”,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受损害方当然是有权请求人民***撤销合同。
在民法总则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订立合同就是法条中所说的民事行为。综上,当遇到题中所说的情况时,既可以适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除了法律依据,还需要证据证明。如果是要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则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真实的情况有重大误解,其表达出的意思与内心的真实意愿天差地别。就比如,房子可以说是中国人一辈子的追求,随随便便就放弃一套房子的所有权,那也是相当豁达,遗世独立了。如果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就要证明这位亲人是怎么“忽悠”的,证明其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这位亲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又或者是在喝醉酒之后,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合同。
在此提醒大家,即使是一张白纸,也不要随意签名。毕竟江湖险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为不知道你到底签订了什么东西,有什么条款,或者当时有些什么人在场,什么都不知道,所以无从分析是否可能反悔。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房子产权已经合理合法的变更为他人名字,那是无法后悔的!或者说,虽然产权变更,但是不动产登记薄上仍然还有你的名字,那么这个产权就有你的一份!
比方说夫妻婚后买房,但是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样的产权是夫妻共有的,除非是任意一方的父母单独出资为自己的子女买的。
因为问题太含糊,所以无法准确回答!
放弃房子所有权,不知道你签的是什么。如果是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反悔可能性比较小,要看你基于什么理由过户;如果仅仅签了一个协议,房屋没有过户,则反悔没有问题,只是需要按合同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是继承别人名下房屋,签订了放弃继承的文书,在办理产权过户前也可以反悔。如果是在房管机构签署的文件,则不能反悔。
婚前协议放弃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
你婚前约定的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无效!因为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继承前,你才能取得继承权,也就只有这个时候,你才能言放弃!所以,只要被继承人不死,你说不继承也白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购房放弃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购房放弃协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