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市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总之,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手写还是打印?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提供合同模板?
房屋买卖合同手写或打印的效力都是相同的,有些地方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负责房产交易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交易的统一合同,花几元钱买就可以了。有些地方的房产交易审查机构是独立的,他们那里也备有统一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都一样。
房屋买卖合同是住建部门监制的。属于制式合同,买卖合同需要到住建房管窗口进行网签备案。
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上级主管是自然***局,两者隶属不同的管理部局。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的交易行为监管,自然***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物权确权登记。
买卖合同***民几庭?
是民事审判二庭。
民事审判一庭
(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案件;
(二)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三)负责牵头对下级人民***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审批基层***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二庭
(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案件;
(二)负责审理合同、证券、票据及破产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房屋买卖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