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出租屋内死亡的免责条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出租屋内死亡的免责条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扫堂腿”大伯如果致嫌疑人受伤甚至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患者请假后院外死亡,医院准假是否担责?
- 冠状病毒感染死亡的这类人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 如果一个人在朋友家意外死亡,那么他这个朋友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扫堂腿”大伯如果致嫌疑人受伤甚至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释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6月8日下午,杭州凤起路上的环北市场人声鼎沸,一黑一白两名男子从扶梯上走出,以百米冲刺的速度,疯狂奔向市场门口。黑衣男子率先冲了出去,身后白衣男子紧跟其后,就在离大门差几米时,一位白衣大伯,使出“扫堂腿”,将该男子绊倒在地,被民警抓获。
原来,这两名男子已经被民警和保安蹲守,伺机抓捕,但当民警和两名男子面对面相遇时,对方也意识到不对劲,转身拔腿就跑,这就发生了前面的***。
几天后,这位默默离开的柳州大伯被民警找到,并被授予了“见义勇为奖”!
事情可以说到此就能告一段落了,坏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好人被社会和民众高度赞誉。但网友的评论,除了点赞的另外一些声音引起了我的注意。
如果这个“见义勇为”错了呢,如果白衣男子是去抓黑衣男子的呢?
如果被绊倒的男子当场摔倒身亡或者重伤呢?
警方或者社会又会怎么对待这位大伯呢?
无疑,这位大伯是***的:首先没有判断错这两位都是犯罪嫌疑人,其次,嫌疑人并没有受伤且被警方抓获。并且被授予了见义勇为奖。
我们在唾骂这两位男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同时,也赞扬鼓励大伯的见义勇为正能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做好事的代价也变大了,导致社会上“冷漠过多、温暖不足”,比如:2015年9月8日淮南女大学生扶老太被讹,比如福建男子猛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即便是最后被认定是无辜的,赔上的时间和精力也让人感到“心有余悸”。
好在,经过律师的解释,该大伯的行为即便是导致嫌疑人受伤甚至死亡,都不会负法律责任时,的确是令人松了一口气。
如果单纯是导致嫌疑人受伤,这个绝对不会让大伯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扫堂腿导致嫌疑人死亡了,大伯的行为算是见义勇为,但是致人死亡就要另当别论,是否涉及过失致人死亡很难界定,我对此保持不乐观态度。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目前各地都在出台相应的补充政策,为见义勇为者增加免责条款,最大化保证他们的切身利益,鼓励更多人愿意见义勇为,但现实中依然有太多见义勇为最终被判承担责任的例子。
福州赵先生就是一个例子,在遇到一女子遭受侵害时,他及时出手保护女子,在与嫌疑人搏斗中不小心踢了对方肚子造成内脏破裂,结果最终判罚赵先生故意伤害罪被判拘留14天,下一步他还将面临几十万的赔偿责任;刘某在火车上发现有人肆意打扰他人休息,随即挺身而出,在与对方撕扯中打伤了对方的眼睛,结果被判罚赔偿对方眼睛治疗费6万多元,还有拘役4个月。
扫堂腿大伯这次是没有造成嫌疑人死亡,如果嫌疑人因大伯的举动死亡了,说实话后续判罚真的不乐观,一方面是不同地方判罚标准不统一,一方面是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判罚尺度问题,当然作为旁观者我们必须支持大伯的义举,也希望今后再见义勇为法律保护条款方面能有大的改善,让更多人敢于站出来。
患者请***后院外死亡,医院准***是否担责?
这问题是很现实的,对医院来说每天都会发生。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离院,如果患者出现问题,事后都会找医院扯皮的,要医院经济赔偿的,最少也会赖着医疗费用不结算。
原因一、经过这么多年医闹的影响,现在广大的人民群众有一种观点就是要闹,不闹你就要不到赔偿。
二、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减少不好的影响,会主动要求医院做出一定的赔偿,有个比较靠谱的说法就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公立医院的人事权在***,你如果硬顶着,看看后果会怎样!
三、依法行事还没有深入人心,大家总是会认为所有的医疗鉴定都是会偏向医院这一方。
四、医院有时候也会怕麻烦,只要不是很大的金额,有时候也会破财消灾!
那么如果你不管是什么原因离院了,现在医保和新农合、城市医保等有规定,这些医保的病人是不能离院的,他们会不定时的来查看病人,如果当时病人不在,他们就会怀疑你骗保,这就又给医院造成新的难题。涉嫌骗保医院会担责,有可能还不给报销,病人不会管你医院能不能报销,这就是医院又要面临的难题。所以,希望有一个好的法律或者条例什么的,让医患双方都能满意!
住院期间,医院有负责病人安全的义务。至于双方签署的免责条款,最多属于一种告知,多数情况下起不到免责的作用。医院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提醒义务,有无过错。
至于病人离院期间发生问题谁的责任,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
病人术后观察期,不适合脱离医院。但医生批准离院后因为腹腔大出血死亡,显然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病人术后已基本痊愈,自己要求请***回家处理家务。医生嘱其注意安全,全程家属陪护活动,并记录在案。结果病人自行行动,失足跌入水沟致残。这种情况医院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提醒义务,应当由病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和患者在医院不小心跌倒摔伤、跳楼***、甚至是自残都差不多,多多少少的都能判个“护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实际工作中医护人员24小时不间断的守在患者身边肯定是不现实的,也没有权利限制患者外出的自由,所以这种事情完全的杜绝或预防,也是不现实的。
像你说的,签署“请***条”后离开医院,包含“本人提出临时出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的条款已经有实际的官司证明了,这个毫无用处。
签了反而更麻烦,一旦签署了,说明患者的离院你是知情的,这样说明你沟通不到位,没能“通过沟通”不让患者离院,说明你对病情估计不足等等,所以还是有责任。
我们科室就碰到过这种官司,一个择期明天行剖宫产的患者,嫌病房比较乱,影响休息,要求请***回家待产,就是签署了所谓的“请***条”。但是万里有个一的情况发生了,第二天返院的时候“胎死宫内”了,最后打官司,我们医院承担了30%的责任。
所以有了这次教训以后,患者“请***”的要求一律不准,更不能签署文书。入院须知上必须有“患者不能擅自离院的条款”并签字。你不签署“请***条”,患者再离院的就是擅自离院,然后我们就汇报领导,然后给患者打电话并录音。
这个真的是难题,上级部门和医院领导给主管大夫下的死命令,住院期间不让患者离院患者,负责出了事由主管医师负责!可真正实行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主管医师不让患者离院,有些患者要么偷偷离开,要么就和主管医师大吵大闹,最后被领导知道了,还要处理主管医师!最后搞得主管医师里外不是人!针对我觉得有关部门真的要出规范了,别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主管医师头上,而领导在哪活稀泥!
冠状***感染死亡的这类人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冠状***感染死亡它不算意外,因为它是一种疾病,不过现在有些保险公司意外险在这种疫情形式下延展了保险责任,如果你购买的产品,保险公司做了相关规定就可以理赔。其实如果购买意外险的话,不算购买。含身故责任的,其实保险公司是应该赔的。关键是看你买的什么类型保险。
所谓意外是一种无法选择、无法避免的偶发***,根据以上解释,此次疫情的造成的疾病或死亡是一种意外,因疫情发生疾病或死亡,投保人可以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但还需关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大规模疫情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冠状***感染死亡的人不算意外,意外是指疾病以外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比如***,人走路不小心摔伤摔死,这属于意外。冠状***感染属疾病之列,如果买的是寿险之列的健康保障险,医疗险,或者是终身寿险,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的,如意是买的单纯意外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因为不在赔偿的范围内,疾病不属于意外。如果想祥细了解,可以咨询当地购买保险的业务经理,自己也可看保险单上的条款,重点看保险责任,你就可以搞清楚,弄明白了。
如果一个人在朋友家意外死亡,那么他这个朋友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这是一个***设的问题,不过如果真是发生了,那就要看是什么意外,以及这个朋友能提供怎样的免责证据了。
***如这个人去朋友家玩,然后帮朋友弄弄电器,触电身亡;或者帮朋友搬东西如家具而身亡。等等,那肯定要负责。如果公安机关排除了这个朋友故意致死这个人的因素,那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协商不成就得由***裁判。
***如这个人到朋友家喝酒,喝着喝着死了,或者醉酒死了。这个朋友乃至一起喝酒的其他人都得负责任。故意劝酒、灌酒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的起码要承担民事责任,公职人员还可能被受其他处罚。
如果一个人到朋友玩,没有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其自身突然发病,朋友又及时尽到救助义务,也许可以不负责任吧。
但是这些情况十分复杂,而且中国文化又讲究死者为大,加上家属如果不依不饶,发生上述事情有责任的就一点也逃不掉,没责任的也跳进黄河都洗不干净。除了求助法律外,只能自认倒霉透顶吧。
不过很多人朋友聚会都不在家里了,喝茶聊天都在外面的场所,也就免了一些可能的麻烦。所以社会交往除了讲情理外,也要更多的法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租屋内死亡的免责条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租屋内死亡的免责条款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