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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以贷还贷,无限循环下去后果会怎么样?
通过借贷宝,我们等于拥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小银行。在借贷宝,我们一方面可以依靠自己的信用向朋友借钱,以满足资金周转,投资等个人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朋友的借款需求,在自行判断借款人的可靠性和斟酌利率是否合适之后,将自有闲置资金借出,更进一步,你可以通过“赚利差”为有借款需求的朋友和有闲钱的朋友搭桥,并且从中赚取“辛苦费”(利差)。
2016年11月24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P2P:新规之后 规矩没?》为题、曝光了借贷宝做的违法行为,平台上不少借款人低息借入,高息借出,也可通过赚利差功能,直接实现无缝低借高贷,就相当于自己开了家银行。超额借款,超越监管红线,违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报道还引用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的观点,称类似借贷宝这种违规操作模式风险巨大、相关部门更应及早介入。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81民初1533号
原告:王明业,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
被告:张秉龙,男,1989年7月12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王明业诉被告张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9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
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王明业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5月1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共计25900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
本院认为,2016年5月至7月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众多借贷往来,数额较大,且双方对借还款金额争议极大。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方可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明业的***。
案件受理费518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
代理审判员 雍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运凡
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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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以贷还贷,说明你的经济可持续收入出了问题,借贷往往是你个人的信用透支,说白了就是用你的信用抵押,如果以贷还贷那么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都是越来越多,一道断贷,就是万劫不复的深渊。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议一:开源节流,增加可持续收入,降低不必要开支。建议二:逐渐降低贷款额度,尽可能拉长你的还款期限。建议三:保持良好信用备好紧急通道,比如备好额度可观的***,预防万一,万一现金流中断有个应对之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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