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经纪职务侵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经纪职务侵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伙人私自占有钱财能否定罪?
不宜以犯罪论处。 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钱财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 二、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合伙人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不宜以犯罪论处。 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钱财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 二、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合伙人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经纪职务侵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经纪职务侵占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